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 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根据事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遵循基金会宗旨及业务范围,设立相关分支机构。
第二条 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法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
第四条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 务范围的划分或者相关专家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基 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项目部等,开展活动必须使用该分支机构冠有“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全称。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基金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 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拟定的工作规程;
(五)经费来源说明;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予批准设立:
(一)在基金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 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 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基金会宗旨、 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基金会设定的 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应 按照相关规定,经理事会讨论同意设立。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批准设立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印章式样向基金会报批并备案。分支机构公章由分支机构自行保管,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联络日常工作事务,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办理分支机构变更,应当向基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负责人变更的需要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三)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基金会收到以上全部有效文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经理 事会讨论决定,并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申请终止应向基金会提交分支机构负责 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 基金会收到以上有效文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经理事会 讨论决定,并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弄虚作假的, 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公章或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或 者自批注设立之日起 1 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基金会对所设 立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予以撤销的,由基金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及进行资产、财务清算。清算后,分支机构财产扣除行政经费和法定费用后纳入基金会善款,由基金会支配用于资助其他的慈善公益项目,撤销后由基金会予以公告,并不得再以该机构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业务及授权
(一)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 在基金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应始终恪守公益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 为目的的业务活动及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三)分支机构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开展相关行业评比、制定 行业规范。
(四)分支机构不得代表基金会召开全国性的会议,如确有 需要,应报基金会批准。
(五)分支机构要加强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活动内容有 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
分支机构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其中应提交的文字材料为:当前年 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组织及行政管理
(一)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 识,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积极为基金会自身建设和中国 慈善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申请设立方推荐,并经基金会办公室批准。上述人员对各分支机构分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调换和罢免需经基金会办公会审议 批准并符合以下情况:
1.分支机构负责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2.分支机构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3.分支机构负责人违反基金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开展业 务活动的;4.分支机构负责人超批准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当行为给基金会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不适宜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况。
(四)分支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 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 支机构负责人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 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五)分支机构执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 分支机构自行决定,定期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 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1.属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 关领域产生影响;2.虽属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3.虽属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 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4.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5.组织(承办、协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捐 赠仪式、救助活动、宣传活动及其它大型社会活动; 6.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因特殊需要建立银 行存款账户的,须经基金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 账号信息需向基金会报批并备案。
(二)分支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需 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相 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 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三)分支机构经费合法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 比例提取。
(四)分支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内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基金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基金会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分支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基金会在年 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 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 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
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在基金会的指 导和监督下加强党组织建设,并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工青 妇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 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包括名誉损害)的,将对相关责任 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 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