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二条 积极与上级党组织联络,建立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三条 作为流动党支部,本支部不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不能决定发展新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和决定对党员的处分等,不换届。
第四条 本支部成员未达7人,不设支部委员会,不设党小组,只设党支部书记1名。
第三章 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五条 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
第六条 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党员、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第七条 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职责
第十条 召集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谋划和具体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与机构工作有效融合,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讨论决定;组织并主持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第十一条 与党员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基金会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 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对支部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对流动党支部的要求,基金会流动党支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按时开展党员大会和党课。
第十四条 党员大会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个季度召开1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主要内容:听取和审查党支部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五条 党课
(一)每半年上1次党课,党课教员为党支部书记。参加党课人员为全体党员,也可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二)党课应有明确的主题,可以按照上级党组织精神确定主题,可以结合形势任务要求确定主题,也可以结合基层需求确定主题,避免党课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除了传统的课程式讲座以外,还可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介创新讲党课形式,提高党课覆盖面和实际效果。
第六章 组织生活会
第十六条 基金会流动党支部严格执行组织生活会制度,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并进行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会内容:对支部党员进行党的理论知识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等方面知识;查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本支部有党员被问责或受到党政纪处分时,支部应当及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受到处分的党员,应当作出深刻检查,其他党员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汲取教训,开展对照检查,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整改。
第七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二十条 党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内容: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珍惜党员权利;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反对腐化奢侈,反对以权谋私;是否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章 主题党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每月固定一天开展本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提前或顺延,原则上在前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本支部应认真研究确定每次主题党日的具体内容,聚焦增强党性、提高素质、服务群众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主题党日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组织,全体党员参加。本支部可根据当月活动主题,扩大参加主题党日活动的人员范围,邀请入党积极分子或群众代表参加。
第九章 党支部工作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流动党支部档案管理全面遵守《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设立负责党建工作档案专员,负责支部行文资料、上级文件资料、学习教育资料、计划总结资料等档案存档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工作档案记录基本要求:规范、齐全、求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