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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筹集
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爱心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15:27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承担了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维系着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建设发展。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更好的帮助解决突患重大疾病和发生重大变故教职工的实际困难。西安培华学院决定依托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设立“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爱心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爱心救助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爱心救助基金”是由西安培华学院发起, 此专项基金非职工福利,非互助性、普惠性的扶贫救济。

第三条 “爱心救助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

1、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捐赠;

2、西安培华学院校友捐赠;

3、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捐赠。

第四条 “爱心救助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在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教职工和退休人员罹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变故而经济特别困难时的紧急救助。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含人事代理)、合同制聘用人员等。

第五条 “爱心救助基金”基金为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2万元,具体金额根据本基金的资金总量及被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章  基金的评定

第六条 “爱心救助基金”基金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由西安培华学院工会、西安培华学院人力资源中心等部门组成评定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定;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在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教职工和退休人员;

2、突患重大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重大疾病的定义执行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八条 评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爱心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需提供委托书)

(2)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医院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单、本人自费的部分等材料

(4)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所在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基金会秘书处;

3、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评定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认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结合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提出救助建议金额,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爱心救助基金”基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爱心救助基金”基金保证专款专用。接受捐赠人、广大教职工及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根据确定的救助金额,将救助金直接划拨到受助人银行账户或受助人所住医院的对应账户。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一经发现,基金会有权对所发放救助金予以追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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