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须统一报批,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
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任何人员需要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七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
第八条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九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条财务人员按照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专用章。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保管印章人员自负。
第十二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五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六条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