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基金会公益事业活动开展,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长短期均可。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项目管理部统一负责,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六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
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
动;
(四)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管理培训、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条 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统一管理。项目管理部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二)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为志愿者安排服务项目和内容,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须统一佩戴本基金会志愿者统一标识;
(三)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不定期举办志愿服务培训。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或指派专业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训机构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四)项目管理部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承诺,或造成基金会不良影响的,可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在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授予基金会的志愿者勋章和荣誉称号;
(三)志愿者如申请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四)基金会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对志愿者提供小额志愿服务补贴,相应费
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三)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