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 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资助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 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 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 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 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 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 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 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 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 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 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 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 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 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 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 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 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 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 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 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 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 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 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 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 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 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 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依 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 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中期检查,报秘 书处和理事会批准后,按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 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对实施 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 级,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 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 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 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 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 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 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 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 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 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 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报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 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 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