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证书管理规定
为加强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之证书,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二)捐赠证书;
(三)基金会获奖证书。
第二条 基金会须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如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基金会登记证书须确保在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期满,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第五条 登记证书正本须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地点。
第六条 捐赠证书是基金会颁发给捐赠者的捐赠凭证。捐赠证书必须包含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特征,其制式设计须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捐赠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捐赠证书的发放程序:
(一)确认捐赠者捐赠资金已到基金会账户;
(二)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三)登记备案。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定期清理空白捐赠证书的存量情况,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捐赠证书的印制数量。
第十条 基金会须指定专人进行所有三类证书的保管工作,做到定期清理,确保防腐防潮防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