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照该项规定,倡议广大的教职工在其年度应纳税额度的30%以内,以个人名义给我校依托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设立“西安培华学院教职工爱心救助基金”(简称:爱心救助基金)实施个人名义的捐款,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对捐款个人开具捐赠票据,次年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将个人捐赠票据上传至纳税申报平台可进行个人应交所得税纳税抵扣。(个人年度纳税额度查询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软件上查询。)
该项捐赠行为,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所捐金额不限,杜绝道德绑架。即日起,有捐赠意向的教职工可以直接到财务管理中心扫码,也可以通过银行对公转账,对公转账务必注明捐款人姓名、电话,以便财务收到款后及时开具捐赠票据并联系本人领取票据(或财务人员送达)
西安培华学院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