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作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通过基金会进行的捐赠,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个人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