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

公益课堂|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5-12-18    浏览次数: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 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7.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扣除核心规则

扣除类型

适用情况

具体说明

30%

比例

扣除

一般公益慈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对应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扣除。比如居民个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 10 万元,捐赠 3 万元可全额扣除,若捐赠 4 万元,仅能扣除 3 万元。

全额

扣除

特定公益项目捐赠

国务院规定的特殊项目,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可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受 30% 比例限制。

   捐赠金额认定方式

不同类型的捐赠资产,金额核算标准不同。其中,捐赠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捐赠金额算;捐赠股权、房产按个人持有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如衣物、文具等),则按其市场价格核算。

   不同所得的扣除方式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可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若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需选择一处扣除且当年不得变更。

经营所得:可选择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扣除,但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不能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捐赠,由个人投资者按分配比例核算后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分类所得:如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可在捐赠当月扣除;当月未扣除的,在规定条件下可追补扣除,但不能结转至下月分类所得中扣除。

   扣除所需凭证与申报操作

必备凭证:核心凭证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若暂时无法取得票据,可先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需在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补充提供票据。若参与单位集体捐赠,可凭汇总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申报流程:以个人所得税 APP 年度汇算申报为例,先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界面,找到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选项,点击 “新增”,如实填写捐赠相关信息并上传凭证材料,保存后分配扣除金额,即可完成扣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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