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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课堂|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5-12-1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概念解释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四.常规扣除核心规则

基础扣除比例:企业通过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展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企业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算出的大于零的数额,若企业当年亏损,常规公益性捐赠支出通常无法享受扣除。

超额结转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捐赠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 年内扣除。且结转年限从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算,同时计算扣除时需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支出。比如甲企业 2025 年利润 1000 万元,捐赠 200 万元,当年仅能扣除 120 万元,剩余 80 万元可结转至 2026 - 2028 年依次扣除。

特殊全额扣除情形

除常规比例外,针对特定公益项目,国家会出台政策允许全额扣除。例如疫情期间,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此外向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特定领域的捐赠,也可能适用全额扣除政策,具体需以当年最新政策为准。

抵税必备条件与操作要点

资质与凭证要求:受赠方必须是当年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内的主体。同时企业需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是抵税的核心凭证,若为集体统一捐赠,可凭汇总票据和员工 / 捐赠明细单作为扣除依据。

申报操作流程:企业先将捐赠支出计入 “营业外支出” 会计科目;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在纳税申报表中对应栏目填报捐赠相关信息,包括受赠方信息、捐赠金额、捐赠票据编号等;按规则计算可扣除金额,完成申报即可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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